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08.01.臺財產署公字第10335015900號函(港區外土地提供出租或利用之法律疑義)
主旨:貴屬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所詢經管位於港區外之國有土地提 供出租或利用之法律疑義乙案,請本主管機關權責督導該局依規定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航港局103年6月17日航秘字第1031010644號函(附影本1份) 辦理。 二、各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 以下簡稱國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應依預定計畫及 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茲就提供收益使用說明如下: (一)於符合國產法第28條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其 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以下簡稱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利用,除因配合業務需要 、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得逕予出租予特定對象外,其餘應以 公開標租方式辦理。又逕予出租,符合行政院訂頒「國有出租 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2點各款規定者,基地年租金得按六 折計收。 (二)依收益原則第6點規定,利用之辦理方式,係非以出租方式, 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 三、茲就航港局所詢議題說明如下: (一)航港局經管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477地號國有土地(原 中崙車站土地),係自原臺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採以地抵債方 式,作價抵償積欠航港建設基金債務而取得,並承受地上設定 地上權一節,既經行政院97年12月19日院臺交字第0970057725 號函核示在案,請依院核示辦理。 (二)高雄紅毛港遷村安置區房屋興建戶短期租用國有土地案,該土 地位於港區外,且符合國產法第28條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 定,其短期租用得否視為收益原則規定之利用方式,請本權責 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查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授 權訂定,其授權內容僅有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該辦法並非 航港局經管列屬該基金之不動產得排除國產法辦理出租或利用 之法源依據,僅符合國產法規定之收益,依該辦法規定為該基 金之財源。 (四)航港局經管位於港區外之國有公用土地,保留作為港區內土地 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之用,於回饋前,擬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案 ,該港區外之國有土地既無公用需要,應依國產法第33條、第 35條、第39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廢止撥用,移交本署 接管,依法處理。 (五)航港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原採用臺灣省省有基地租金率調整方 案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相關規定核計自用住宅出租租金優 惠案,後續出租事宜應依上開國產法、收益原則及國有出租基 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處理。國有土地出租作自用住宅使用, 倘屬該方案第2點第3款「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之情形,其租 金始得按租金額六折計收。 正本:交通部 副本:交通部航港局
發佈日期:2019/10/02 09:56:16
更新日期:2019/10/03 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