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102.08.28航員字第1021910329號函(符合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專業證書有效期限相關規定)
主旨:有關符合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專業訓 練證書之有效期限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船員專業訓練機構電話反應事項辦理。 二、查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第3項:「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核 發日期應為結訓日期。但結訓時,參訓學員未具有申領證書之資格 者,其證書核發日期為取得資格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業機構申辦 之日期」。 三、參加「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之船員,如未具備 6個月以上 海勤資歷,其證書效期為取得6個月海勤資歷之卸職日期後5年為有 效期限(舉例:A船員已受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並結訓合格 ,於102.1.1~102.8.1上船服務取得6個月海勤資歷,並於102.8.15 向訓練機構申辦證書,其證書發證日期為102.8.15,惟證書效期係 由卸職日102.8.1起算5年至107.7.31止)。 四、船員如係先參加「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再補足 6個月海 勤資歷者,請於符合領證資格後,儘速向訓練機構申請發證。 正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船員訓練中心、中華海 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局各航務中心
發佈日期:2019/10/02 09:56:05
更新日期:2019/10/03 1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