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102.12.18.臺關業字第1021019695號函(釐清港區貨棧係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行「拆裝盤(櫃)」之場所)
釐清港區貨棧係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行「拆裝盤(櫃)」之場所
主旨:有關請本署就「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 辦法)第2條定義,釐清港區貨棧係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行「 拆裝盤(櫃)」之場所,以利各自由港區依循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02年8月5日航北字第1023110983號函檢附「研商具有進 出口貨棧規格之港區貨棧其CY貨櫃貨物F5出口流程」會議紀錄陸、 結論二辦理。 二、依據通關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港區貨棧,指自由貿易港 區管理機關設立或經其核准設立,具有與港區門哨單位電腦連線之 設備,及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儲、進出區貨物查驗、拆裝盤( 櫃)之場所。」港區貨棧為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拆裝盤(櫃), 但不得為集併櫃之場所,參據各關意見,尚無通用上之疑義,合先 敘明。 三、另接現行港區貨棧F5出口報單通關(報)程序,出口貨櫃(物)進 站(棧)儲存,貨棧業者於出口貨物進倉時點收貨物出具進倉證明 ,並立即連線傳輸海關供比對報單碰檔核定通關方式,港區貨棧接 收海關出口貨物放行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櫃出倉作業(不具貨櫃集 散站資格之港區貨棧,不得從事集併櫃業務),再由業者開具運送 單將貨櫃加封運往運輸業者指定交櫃之貨櫃集散站等待裝船出口, 運作多年尚無爭議。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發佈日期:2019/10/02 09:56:02
更新日期:2019/10/03 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