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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離岸風電業者申請自主裝卸作業要點(107.10.03)


 

  1.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依商港法第二條規定經營管理之商港,配合發展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政策,為受理及審查離岸風電相關業者於一定期間、特定港區且不以裝卸收取報酬,申請利用管道以外方式,以自主機具設備及勞務,完成船舶貨物裝卸工作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花蓮港、蘇澳港、布袋港及澎湖港。
  3. 申請自主辦理船舶貨物裝卸工作之離岸風電相關業者,應具備有關文件向該管港區之本局航務中心(以下簡稱航務中心)申請,經航務中心邀集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機關(構)審查通過核發許可函後,始得依通過期程及裝卸地點辦理。
  4.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依電業法取得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之離岸風電業者。
    2. 與前款離岸風電業者合作且依公司法登記之國內製造廠商。
  5.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必要時應配合航務中心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作業需求,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1. 申請書(如附件)。
    2. 經濟部核發之電業籌設許可或委託製造合約。
    3. 申請人合作興建、租賃專用碼頭或碼頭後線倉儲設施之證明文件。
    4.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
    5. 自主裝卸計畫書。申請文件不符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充或補正,屆期未補充或補正,航務中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6. 前點自主裝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 預計裝卸進出口(港)貨物品項。
    2. 合作團隊國外自主裝卸風場地點及操作流程等實績。
    3. 裝卸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比照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 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計畫。
    6. 預計裝卸之商港、期程、地點。
    7. 災害應變計畫。
    8. 不得提供其他業者風力發電機組重件、商港區域貨櫃、散雜貨及自營櫃場裝卸機具及勞務服務之承諾。
  7. 航務中心得會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機關(構),視需要不定期實施稽查,查有違規之事項續依各權責單位相關法令處理。
  8. 申請案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或經濟部離岸風電業籌設許可及核准文件變更,申請人應於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該管航務中心備查。自主裝卸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經該管航務中心備查。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航務中心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視違反情節,應令其停工或廢止其自主裝卸作業許可:
    1.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2. 派員前往碼頭或船舶實施稽查時,拒絕、阻撓、隱匿或為不實陳述等妨礙行為。
    3. 現場實際作業未依自主裝卸計畫書內容執行。
    4. 其他可歸責申請人違反本要點情事。
  10. 因法令限制、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辦理自主裝卸作業之必要者,申請人應向該管航務中心撤回申請。
  11. 受理申請自主裝卸管理作業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發佈日期:2018/10/22 15:05:53       更新日期:2018/10/22 15:05:53

附件 1071003商港區域離岸風電業者申請自主裝卸作業要點.PDF 1071003公告.pdf 1071003商港區域離岸風電業者申請自主裝卸作業要點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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