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大眾運輸船舶及岸接設施無障礙補助作業要點(107.3.26)
無障礙補助要點
交通部航港局大眾運輸船舶及岸接設施無障礙補助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改善旅客通用無障礙運輸服務,鼓勵現成大眾運輸船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交通船靠泊碼頭增設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以建立友善海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二、補助對象:
(一)船舶運送業之客船業者、地方政府登記之載客小船業者及持有公共運輸船舶之地方政府。
(二)大眾運輸船舶靠泊碼頭之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大眾運輸船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前經航政機關核准完成建造或輸入,具有固定航線、固定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船舶)相關設施:
1.活動式斜坡板(供進出艙室使用)。
2.船艙內通行之輪椅(符合艙門及通道六十公分以上至七十公分以下寬度之客製化輪椅)。
3.其他經本局同意補助項目。
(二)岸接設施(銜接船舶與碼頭間之設施或設備):
1.斜坡板加扶手或防護緣。
2.金屬長跳板加防滑鋪面及折疊式斜坡板。
3.小型通用跳板。
4.浮動碼頭。
5.其他符合岸接設施無障礙審查項目。
2.金屬長跳板加防滑鋪面及折疊式斜坡板。
3.小型通用跳板。
4.浮動碼頭。
5.其他符合岸接設施無障礙審查項目。
四、補助標準:
(一)大眾運輸船舶:依本局預算額度核算補助經費,船舶無障礙設施項目所需費用每項以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每艘船舶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岸接設施:申請單位申請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
五、申請時間:自本要點發布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六、申請程序:
(一)大眾運輸船舶:
1.船舶總噸位二十以上者,由船舶運送業者向本局各航務中心(以下簡稱航務中心)提出申請。
2.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載客小船業者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岸接設施:地方政府申請建置岸接設施,應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局。
七、應備文件:
2.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載客小船業者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岸接設施:地方政府申請建置岸接設施,應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局。
(一)大眾運輸船舶:
1.建置前:
(1)改善計畫:含預定增設或改善之無障礙設施與行駛航線之岸接條件、預期效益及經航政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等(格式如附件一) 。
(2)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2.建置後:
(1)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補助項目量測結果(如尺寸及坡度等)、補助項目設備安裝成效與相關說明及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3)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岸接設施:
1.建置前:
(1)改善計畫:含面臨問題、改善項目、後續維護管理措施、預期效益等(格式如附件三)。
(2)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2.建置後:
(1)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補助項目量測結果(如寬度及高低落差等)、補助項目設備安裝成效與相關說明及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2)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審查作業:受理機關為本局者,由本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委員審查補助對象所提計畫書,推動小組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推動小組委員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上開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大眾運輸船舶建置前:
1.航務中心於收件二週內進行資格及書面審查,再送推動小組審查,推動小組必要時得實地勘驗。受補助對象應俟計畫書經受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補助。
2.申請計畫應達出席審查委員平均評分七十分以上始得同意補助;評分未達七十分者,如經修正或重新提送計畫書,經出席審查委員平均評分七十分以上者,亦同(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2.申請計畫應達出席審查委員平均評分七十分以上始得同意補助;評分未達七十分者,如經修正或重新提送計畫書,經出席審查委員平均評分七十分以上者,亦同(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3.向本局申請之計畫書如經審查有需修改事項者,應依本局意見辦理計畫修正事宜,所報修正計畫書經送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補助。
4.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參考本局審查作業訂定各項審查、評分標準及實地勘驗期程,惟審查及實地勘驗時應會同轄管航務中心辦理。
4.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參考本局審查作業訂定各項審查、評分標準及實地勘驗期程,惟審查及實地勘驗時應會同轄管航務中心辦理。
(二)大眾運輸船舶建置後:
1.受補助對象應於設施建置完竣後二週內,檢具應備文件,向轄管航務中心申請,航務中心受理後,應實地勘驗,並將補助設備安裝成效、文件有效性及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等做成勘驗紀錄,於一個月內送推動小組審查,必要時得採實地勘驗。
2.各項設施未依審查同意計畫書設置,未嚴重影響設施使用者,核驗機關得扣除該不符標準之設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嚴重影響設施使用者,得不予補助該不符標準之設施;連帶嚴重影響其他設施使用時,得扣除所申請總補助金額最多半數。
3.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視需要自訂各項審查、評分標準及實地勘驗期程,惟審查及實地勘驗時應會同轄管航務中心辦理。
3.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視需要自訂各項審查、評分標準及實地勘驗期程,惟審查及實地勘驗時應會同轄管航務中心辦理。
(三)岸接設施建置前:受補助對象應向本局提出申請,送推動小組審查,推動小組必要時得實地勘驗。未通過審查之案件,受補助對象應於審查次日二週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送請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補助。
(四)岸接設施建置後:受補助對象應於岸接設施確認竣工日後二週內,檢具應備文件,向轄管航務中心申請,航務中心受理後,應實地蒐集照片等佐證資料於二週內送推動小組書面審查,審查申請補助文件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及文件有效性,必要時得採實地勘驗(審查項目格式如附件六) 。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於審查通過後,應於一個月內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先屆者為準)檢具本局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函發之補助審查結果影本、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支出明細表及受補助對象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項,受理機關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審查、補助款撥款證明文件及領據送轄管航務中心辦理補助款核銷。
(二)受補助對象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辦理完成者,應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前敘明理由及預計完成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送推動小組審查,經同意後於翌年核給補助,未經同意者,得酌減或不予核給補助。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合於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合於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申請人未依核定時程辦理者,受理機關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或撤銷原核定之補助金額。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得抽查考核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建造及購置設施之維護情形,有需要並得另邀有關單位派員參加;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核定計畫者,本局得撤銷或酌減原核定之金額。如有虛報、浮報,或申請補助項目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對象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核定計畫者,本局得撤銷或酌減原核定之金額。如有虛報、浮報,或申請補助項目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對象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現有大眾運輸船舶補助受理機關為地方政府者,由地方政府參考本局相關作業訂定考核機制,審查及實地勘驗均應會同轄管航務中心辦理,並將設置成效(含成果報告)提送本局。
附件一
大眾運輸船舶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
填寫說明 | |
1.船舶基本資料 | 包含船名、船齡、航線、乘客定額、停靠碼頭 |
2.進出船舶動線之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說明(附照片) | 包含艙門(含門檻)、船艙內通道、博愛座及岸接設施現況照片及描述 |
3.改善內容 (1)改善項目 (2)改善費用 |
包含預計改善項目、改善方式、改善所需經費及經費分配說明 |
4.辦理期程 | 包含改善所需及完成時間(應預留當年度核銷時間,需跨年度始能完成者,應說明原因供推動小組審查) |
5.預期效益(含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 包含整體無障礙設施的串聯性、預計服務年期、服務旅客數量、提升無障礙服務品質 (請儘量以量化方式說明,並註明量化計算方式) |
6.其他相關附件(相片或圖說) |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經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其他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或說明文件(照片或圖說等)。 |
附件二
大眾運輸船舶補助申請表
申請序號(受理機關填寫) |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
基本資料 | |||||||||
船舶所有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申請單位統一編號 | ||||||||
負責人 | 負責人職稱 | ||||||||
聯絡/代理人 | 聯絡/代理人職稱 | ||||||||
連絡電話 | |||||||||
通訊地址 | |||||||||
船名 | 船舶號數/小船編號 | ||||||||
船舶建造年月 | 乘客定額 | ||||||||
航線別 | 船籍港/註冊地 | ||||||||
補助項目摘要及試算 | |||||||||
項目 | 規格說明 | 支用金額 (新臺幣,元) |
申請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備註 | |||||
1.斜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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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艙內通行之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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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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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支用金額 | 申請補助金額 | |||||||
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資訊 | |||||||||
有無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 ¨無 ¨有,機關名稱: 金額: 元整(請檢附經費分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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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聲明欄 | |||||||||
申請人保證本申請案符合政府相關法令,所檢附資料文件皆與正本相符且無偽造情事,如有違反,願接受相關法律之處分且負一切責任並退還全數補助款,及賠償補助機關所受之一切損害,絕無異議。
申請人(簽名/簽章)
(公司行號請蓋大小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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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附件三
政府 年度客運碼頭岸接設施改善計畫
1.岸接設施目前面臨問題 | |||
2.計畫內容 (1)改善項目(含材質、規格及承載重量說明)及分項經費 (2)後續維護措施(含管理單位、保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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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定辦理(工作)期程 | |||
4.經費需求及來源(千元) | 中央公務預算 | 離島建設基金 | 地方政府公務預算 |
合計: (新臺幣) | |||
5.預期效益 | |||
6.附件(相片或圖說) |
岸接設施補助申請表
申請序號(受理機關填寫) |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
基本資料 | |||||||||
單位 | 申請單位統一編號 | ||||||||
負責人 | 負責人職稱 | ||||||||
聯絡人 | 聯絡人職稱 | ||||||||
連絡電話 | |||||||||
通訊地址 | |||||||||
船名 | 船舶號數 | ||||||||
航線別 | 碼頭 | ||||||||
補助項目摘要及試算 | |||||||||
項目 | 規格 說明 |
支用金額 (新臺幣,元) |
申請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備註 | |||||
1.折合斜坡板加扶手或防護緣 | |||||||||
2.金屬長跳板加防滑鋪面及折疊式斜坡板 | |||||||||
3.浮動碼頭(塑膠,含跳板) | |||||||||
4.小型通用跳板 | |||||||||
5.其他 | |||||||||
總計 | 支用金額 | 申請補助金額 | |||||||
切結聲明欄 | |||||||||
申請人保證本申請案符合政府相關法令,所檢附資料文件皆與正本相符且無偽造情事,如有違反,願接受相關法律之處分且負一切責任,及賠償補助機關所受之一切損害,絕無異議。 申請人(簽名/簽章) (公司行號請蓋大小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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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附件五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大眾運輸船舶無障礙設施改善審核評分表
申請單位:
審查項目 | 審查子項 | 配分 | 得分 | 評選意見 (優點、缺點) |
無障礙設施串聯性(20) | 整體無障礙設施的串聯性 | 20 | ||
計畫辦理期程(15分) | 預計完成時間 | 15 | ||
計畫之預期效益(40) | 預期服務旅客數量 | 20 | ||
船齡及預期剩餘服務年限 | 20 | |||
所需經費(20) | 經費額度 | 10 | ||
經費編列合理性 | 10 | |||
簡報/答詢 (5) |
簡報/答詢之妥適性 | 5 | ||
得分合計 | 100 |
附件六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岸接設施無障礙設施改善審核項目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項次 | 審查項目 | 說明 | 是否適用 | 審查結果 |
1 | 寬度 | 岸接設施寬度大於等於70公分。 | ¨是¨否 | |
2 | 坡度 | 岸接設施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但環境條件不允許或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1/6規定,且須標示人員協助。 | ¨是¨否 | |
3 | 扶手 | 固定式設備:
|
¨是¨否 | |
4 | 防護緣 | 岸接設施兩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至少2.5公分之防護緣。 | ¨是¨否 | |
5 | 防滑鋪面 | 坡道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避免防滑鐵條)。 | ¨是¨否 | |
6 | 材質 | 材質應具有耐磨耗、防鏽蝕功能或相關防鏽塗裝處理。 | ¨是¨否 | |
7 | 外觀 | 外觀完整性(例如:構造部份有無磨損、皺褶、膨脹、龜裂、剝離現象,並有相關佐證資料。) | ¨是¨否 | |
8 | 高低落差 | 設備可否解決船舶與碼頭高低落差問題。 | ¨是¨否 | |
9 | 通行連續性 | 通行具連續,無障礙 (如:設備與碼頭及船舶銜接處無縫隙。) | ¨是¨否 | |
10 | 保固期限 | 應檢具相關保固文件,且設備應至少具二年以上保固期限。 | ¨是¨否 | |
11 | 預期效益 | 提升無障礙服務品質。 | ¨是¨否 | |
12 | 辦理期程 | 計畫辦理時間及所需時間合理性。 | ¨是¨否 | |
13 | 預估經費 | 經費額度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 ¨是¨否 | |
備註:審查項目參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發佈日期:2019/02/13 13:04:25
更新日期:2019/02/13 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