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案件裁罰基準」 (110年10月2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02012219A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行使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案件裁罰 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本基準。
二、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如附表。
發佈日期:2021/12/29 14:44:06
更新日期:2021/12/29 14: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