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補貼船舶運送業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及第5點附件二 (110年10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10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名稱:補貼船舶運送業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10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及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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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貼對象: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其中船舶運 送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以其所營本國籍船舶為限;郵輪業者係經 本局核准設立登記之國內郵輪公司或國際郵輪公司,其中國際郵輪公 司以本局特許經營國內航線者為限。
肆、依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以憑據核實報支,其項目及金額單價上限 如下: 一、額(耳)溫槍:本國籍船舶每艘一支、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各貨 櫃集散站(下稱各集散站)一支、郵輪業者經營國內航線之船舶 每艘十支,每支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消毒費用:指補貼對象委外消毒或自行購買消毒用品(包含:手 套、消毒工具、消毒劑、量度器皿及保護裝備等)之費用。 (一)船舶運送業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二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二百元。 2.船舶總噸位二百以上至未滿九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 次,每次上限四百元。 3.船舶總噸位九百以上,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一千五百元。 (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消毒費用,以各集散站每月補貼五萬元 為上限。 (三)郵輪業者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一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一萬 元,每月補貼十萬元為上限。 2.船舶總噸位一萬以上至未滿五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 次上限三萬元,每月補貼三十萬元為上限。 3.船舶總噸位五萬以上,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十萬 元,每月補貼一百萬元為上限。 三、口罩:每片補貼金額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實名制口罩售價為上限 ,使用對象為船舶運送業之服務於本國籍船舶船員、貨櫃集散站 經營業之員工(各集散站每日以二百名員工為上限)及郵輪業者 服務於國內航線船舶之事務部門及旅客部門人員(每艘船每日以 五百名員工為上限),另本局配合經濟部徵用口罩政策,分配產 業用口罩予業者,所分配之口罩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不受費用 補貼上限限制。但本局所配發之口罩數量,未逾每日補貼員工員 額上限,得就差額部分檢據向本局申請口罩費用補貼。 四、酒精(供辦公人員使用):船舶運送業以每公司每週四百元為上 限;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以各集散站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五、搭乘防疫車輛車資(以本國籍船舶或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外國 籍船舶為限):須檢附船員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及 車資證明,每張通知書以申請一車次為上限。 六、有上述以外防疫用品、設備及措施之需求,可於取得本局同意後 申請補貼。
發佈日期:2021/12/29 14:44:06
更新日期:2021/12/29 14: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