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6點、第7點(110年9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01811520A號公告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01811520A號公告修正發布 增訂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六、防疫期間,有下列行為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一)船舶於港區停泊期間,對船上人員負管控或監督責任者,未善 盡管控責任或未確實監督遵守政府相關防疫規定。 (二)具風險船舶之船上人員,除靠離泊前後作業或緊急事件需求外 ,任意下船者。 (三)未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所定之相關 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任意登船者。
七、船舶於商港區域內未維持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之有效性,致不承擔下 列責任之一者,屬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一)對船舶殘骸清除之責任。 (二)對海洋油污染之責任。 (三)船員遣返及相關費用責任。
發佈日期:2021/12/29 14:44:06
更新日期:2021/12/29 14:44:06